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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釆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图示1】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图示2】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图示3】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图示4】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图示3】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图示4】。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图示5】,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釆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图示6】。

6. 4. 1  图示1

6. 4. 1  图示2

6. 4. 1  图示3

6. 4. 1  图示4

6. 4. 1  图示5

6. 4. 1  图示6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图示1】,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2】或釆用防烟楼梯间【见地6.4.3条】。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图示3】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图示4】;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图示1】。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图示5】

6. 4. 2  图示1

6. 4. 2  图示2

6. 4. 2  图示3

6. 4. 2  图示4

6. 4. 2  图示5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图示1】【图示2】【图示3】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图示3】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图示3】【图示4】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1】【图示2】【图示3】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图示4】,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图示1】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图示5】

6. 4. 3  图示1

6. 4. 3  图示2

6. 4. 3  图示3  图示4

6. 4. 3  图示5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图示1】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图示2】;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图示3】。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2】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图示3】,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图示4】。

6. 4. 4  图示1

6. 4. 4  图示2

6. 4. 4  图示3

6. 4. 4  图示4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 4. 5  图示

6.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釆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图示1】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图示2】

6. 4. 6  图示1

6. 4.6  图示2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图示1】;确需釆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图示2】。

6. 4. 7  图示1

6. 4. 7  图示2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图示】

6. 4. 8  图示

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图示】

6. 4. 9  图示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图示】

6. 4. 10  图示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图示1】,不应釆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图示2】。

6. 4. 11  图示1

6. 4. 11  图示2

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图示3】。

6. 4. 11  图示3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图示4】,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图示5】。

6. 4. 11  图示4

6. 4. 11  图示5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图示6】

6. 4. 11  图示6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图示7】

6. 4. 11  图示7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 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蓬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 4. 12  图示  地下一层平面示意图

6. 4. 12  图示  地下一层平面示意图
6. 4. 12  图示  1-1
6. 4. 12  图示  1-1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
      2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 4. 13  图示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图示1】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图示1】;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图示2】。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图示1】。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图示1】
      4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图示1】
      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开向前室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釆用乙级防火门。【图示1】
      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图示1】

6. 4. 14  图示1

6. 4. 14  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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