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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 1. 1  图示1

5. 1. 1  图示2

5. 1. 1  图示3

[注释]h为室内外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对于住宅建筑,h是否计入建筑高度H详见附录A。

5. 1. 1  图示4

5. 1. 1  图示5

5. 1. 1  图示6

5. 1. 1  图示7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图示1】

5. 1. 4  图示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图示2】

5. 1. 4  图示2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釆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图示】

5. 1. 5  图示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图示1】

5. 1. 6  图示1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图示2】

5. 1. 6  图示2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当釆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图示1】

5. 1. 8  图示1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图示2】

5. 1. 8  图示2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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