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sprinkler systems
GB 50261-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1-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7、5.2.1、5.2.2、5.2.3、6.1.1、8.0.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用验收规范》GB 50261-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7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供水设施安装与施工、管网及系统组件安装、系统试压和冲洗、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以及相关附录。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英文目录;
2.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ESFR)的安装要求;
3.增加了铜管、不锈钢管、涂覆钢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消防洒水软管的安装要求;
4.对流量压力检测装置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修订;
5.修订了干式和预作用系统管道充水时间的要求;
6.对规范附录的表格进行修订,使其可操作性更强;
7.增加了维护管理的检查方法的内容;
8.修改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
9.取消了原第3.1.2条,把原第8.0.13条的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
10.协调了与其他规范、标准的关系。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大连市消防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深圳捷星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安泛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卢国建 宋波 张文华 马恒 冯小军 杨琦 杨丙杰 杨庆 陈兵 张兴权 姜冯辉 黄琦 王炯 刘国祝 黄晓家 刘方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谢树俊 姜文源 赵力军 刘志 崔长起 赵锂 姜宁 张兆宪 钟尔俊 孔祥徵
编制说明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5月27日以第1577号公告批准发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保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尤其是各种新型喷头、新型管道等的大量使用,而相关的施工、安装等方面的技术参数在规范中未进行规定,这就使得设计单位、安装单位、使用者无所适从,影响了新产品、新技术的使用与发展。同时也考虑到,规范实施多年来个别条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在操作上不易实施等问题,以及社会反馈意见及建议,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的主编单位是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是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公司、北京利华消防工程公司、上海瑞孚管路系统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消防科技开发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魏名选、钱建民、张文华、冯小军、马恒、南江林、郭欢、杨庆、徐志宏、刘方、黄琦、陶松岳、杨泽安、王炯。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为:1.增加了英文目录;2.增加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ESFR)的安装要求;3.增加了铜管、不锈钢管、涂覆铜管、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消防洒水软管的安装要求;4.对流量压力检测装置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修订;5.修订了干式和预作用系统管道充水时间的要求;6.对规范附录的表格进行修订,使其可操作性更强;7.增加了维护管理的检查方法的内容;8.修改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9.取消了原第3.1.2条,把原第8.0.13条的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条文;10.协调了与其他规范、标准的关系等。
为便于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