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合理设计干粉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 带电设备火灾。
1.0.5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1.0.6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提出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灭火机理是阻断燃烧链式反应,即化学抑制作用。同时,干粉灭火剂的基料在火焰的高温作用下将会发生一系列的分解反应,这些反应都是吸热反应,可吸收火焰的部分热量。而这些分解反应产生的一些非活性气体如二氧化碳、水蒸汽等,对燃烧的氧浓度也具稀释作用。干粉灭火剂具有灭火效率高、灭火速度快、绝缘性能好、腐蚀性小,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危害等一系列优点。
    干粉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固定式灭火系统(水、气体、泡沫、干粉)之一,应用广泛。受到了各工业发达国家的重视,如美国、日本、德国、英国都相继制定了干粉灭火系统规范。近年来,由于卤代烷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作用,消防界正在探索卤代烷灭火系统的替代技术,而干粉灭火系统正是应用较成熟的该类技术之一。《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已将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技术列为卤代烷系统替代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范的制定,为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提供了技术依据,将对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目前,更多用于生产或储存场所。
1.0.3 本条规定结合我国国情,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目前,由于我国干粉灭火系统主要用于重点要害部位的保护,而干粉灭火系统工程设计涉及面较广,因此,在设计时应推荐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同时,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两点:
    首先设计人员应根据整个工程特点、防火要求和各种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虽然干粉灭火系统是重要的灭火没施,但是,不是采用了这种灭火手段后,就不必考虑其他辅助手段。例如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发生火灾,在采用干粉灭火系统扑救火灾的同时,消防冷却水也是不可少的。
    其次,在防护区的设置上,应正确确定防护区的位置和划分防护区的范围。根据防护区的大小、形状、开口、通风和防护区内可燃物品的性质、数量、分布,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火源、起火部位等情况,合理选择和布置系统部件,合理选择系统操作控制方式。
1.0.4 本条规定了干粉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的火灾类型,即可用于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及带电设备的火灾。
    灭火试验的结果表明,采用干粉灭火剂扑灭上述物质火灾迅速而有效。在我国相关规范中,如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对干粉灭火系统的应用都作了相应规定。
1.0.5 同其他灭火剂一样,普通干粉灭火剂扑救的火灾类型也有局限性。也就是说普通干粉灭火剂对有些物质的火灾不起灭火作用。
    普通干粉灭火剂不能扑救的火灾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本身含有氧原子的强氧化剂,这些氧原子可以供燃烧之用,在具备燃烧的条件下与可燃物氧化结合成新的分子,反应激烈,干粉灭火剂的分子不能很快渗入其内起化学反应。这类物质主要包括硝化纤维、炸药等。第二类主要是化学性质活泼的金属和金属氢化物,如钾、钠、镁、钛、锆等。这类物质的火灾不能用普通干粉灭火剂来扑救。对于活泼金属火灾目前采用的灭火剂通常为干砂、石墨、氯化钠等特种干粉灭火剂。而特种干粉灭火剂目前工程设计数据不足。因此,本规范不涉及此类干粉灭火系统。
1.0.6 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除本规范中已指明的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 防火基础标准中与之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
    2 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3 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4 有关干粉灭火系统部件、灭火剂标准。
    5 其他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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