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预制灭火装置
3.4.1 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 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 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 MPa。
3.4.2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条文说明
3.4 预制灭火装置
3.4.1 因为预制灭火装置应按试验条件使用,本条规定的灭火剂储存量和管道长度数据系采用了国内试验数据。本规范不侧重推广应用预制灭火装置,因其只能在试验条件下使用,有局限性。
3.4.2 本条规定出于可靠性考虑。
3.4.3 本条规定基于国内试验数据;用6套(本规范规定为4套)预制灭火装置作灭火试验,喷射时间为20s,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为3.5s -2s=1.5s,由此得δ=1.5/20=7.5%;取30s喷射时间得动作响应时间差∆ =30×7.5%=2.25s(本规范规定为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