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3.3.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3.3.3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
2 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其干粉输送速率和相应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干粉输送速率确定。
3 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N ——喷头数量;
Qi ——单个喷头的干粉输送速率(kg/s);按产品样本取值。
4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
3.3.4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
2 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V——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³);
qv——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kg/s/m³);
Ap——在假定封闭罩中存在的实体墙等实际围封面面积(m²);
At——假定封闭罩的侧面围封面面积(m²)。
3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
条文说明
3.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方法分为面积法和体积法,这是国外标准比较一致的分类法。面积法仅适用于着火部位为比较平直表面情况,体积法适用于着火对象是不规则物体情况。
3.3.2 此条系等效采用《室内灭火装置和设备·干粉系统规范》BS 5306 :pt7-1988 § 3.6规定。
3.3.3 本条各款规定说明如下:
1 由于单个喷头保护面积是按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方向确定的,所以计算保护面积也需取整体保护表面垂直投影的面积。
2 国内外对干粉灭火系统的研究都不够深入,定性的资料多,定量的资料少。本条借鉴了二氧化碳局部应用系统研究的成果,因二者存在相似性;同时参考了国外一些厂家的资料。
架空型(也称顶部型)喷头是安装在油盘上空一定高度处的喷头;其保护面积应是:在20s内,扑灭液面距油盘缘口为150mm距离的着火圆形油盘的内接正方形面积;其对应的干粉输送速率即是Qi。实践和理论都证明,架空型喷头保护面积和相应干粉输送速率是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的函数。槽边型喷头是安装在油槽侧面的侧向喷射喷头;其保护面积应是在20s时间内,扑灭液面距油盘缘口为150mm距离的着火扇形油盘的内接矩形面积;试验表明槽边型喷头灭火面积呈扇形,其大小与喷头的射程有关,喷头射程与干粉输送速率有关。基于此,作了第2款规定。
3 确定喷头保护面积时取喷射时间为20s,为安全计,使用喷头时取喷射时间为30s,当计算保护面积需要N个喷头才能完全覆盖时,故其干粉设计用量按公式3.3.3计算。
4 为了保证可靠灭火,喷头的布置应按被喷射覆盖面不留空白的原则执行。
3.3.4 本条参照了《干粉灭火装置规范·设计与安装》VdS2111-1985 § 3.2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制定。其中1.5 m直接采用了《干粉灭火装置规范·设计与安装》VdS 2111-1985 § 3.2 的数据;0.04kg/( s× m³)是根据《干粉灭火装置规范· 设计与安装》VdS 2111-1985对无围封保护对象供给量取 1.2 kg/m³按30s喷射时间求得,0.006kg/(s×m³)是根据《干粉灭火装置规范·设计与安装)VdS 2111-1985对四面有围封保护对象供给量取1.0 kg/m³按30s喷射时间求得。假定封闭罩是假想的几何体,其侧面围封面面积就是该几何体的侧面面积At,其中包括实体墙面积和无实体墙部分的假想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