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储存装置

5.1.1 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 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 MPa或2.5MPa压力级;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3 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及额定排放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执行。
    4 干粉储存容器应满足驱动气体系数、干粉储存量、输出容器阀出口干粉输送速率和压力的要求。
5.1.2 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 (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5.1.3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50℃。
5.1.4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5.1.5 当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后,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条文说明
 
5.1 储存装置
5.1.1 干粉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国外一些标准未加明确规定。考虑到国内干粉灭火系统应用不普遍,系统组件不够标准化,为了规范市场,简化系统组件的压力级别,使其生产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根据国内一些生产厂家的实际经验规定了两个设计压力级别,即1.6MPa或2.5MPa。此压力基本上能满足不同场合的使用要求并与各类阀门公称压力一致。平时不加压的干粉储存容器,可根据使用场合不同选择1.6MPa或2.5MPa。之所以规定设计压力而不规定工作压力,是因为在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压力容器是按设计压力分级的。
    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大于0.85。是为了使干粉储存容器内留有一定净空间,以便在加压或释放时干粉储存容器内的气粉能够充分混合,这是试验所证明的。日本消防法施行规则§3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增压时间对于抓住灭火战机来说自然是越快越好。由于驱动气体储瓶输气通径一般为ф10mm,对于大型装置来讲,用较多气瓶组合来扩大输气速度应考虑减压阀的输送流量及制造成本《干粉灭火装置规范·设计与安装》VdS 2111-1985 § 9.2 规定不应超过20s,综合《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6668
1996规定和国外数据取增压时间为不大于30s。
    安全泄压装置是对干粉储存容器而言,一般设置在干粉储存容器上。虽然驱动气体先经过减压阀后输进干粉储存容器,从安全角度考虑为防止干粉储存容器超压而设置安全阀,并执行GB 16668有关规定。
5.1.2 驱动气体应使用惰性气体,国内外生产厂家多采用氮气和二氧化碳气体。氮气和二氧化碳比较,氮气物理性能稳定,故本规范规定驱动气体宜选用氮气。驱动气体含水率指标等效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干粉系统·pt2:设计、安装与维护》EN 12416-2:2001§4.2数据。
    驱动压力是输送干粉的压力,此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是出于安全考虑的。
    这里“最高工作压力”,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义,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它应小于或等于设计压力。
5.1.3 避免阳光直射可防止装置老化和温差积水影响使用功能。环境温度取值等效采用《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16668-1996第10.6.4条数据。
5.1.4 本条是对储存装置设置的部位提出的要求,是从使用、维护安全角度而考虑的。等效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
999年版)第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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