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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2.2.1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2.2 系统中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2.2.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2.2.4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2.5 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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