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I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5.1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时,应在接通电源前按以下顺序做好准备工作:
1 应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2 应将任一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
3 应将备调回路的模块与其控制的受控设备连接;
4 应切断各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
5 应接通电源,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5.2 应对消防联动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屏蔽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消音功能。
8 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9 复位功能。
10 控制器自动和手动工作状态转换显示功能。
4.5.3 应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连接、模块与受控设备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5.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8款、第9款的规定对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的规定。
4.5.4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调试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第4.3.3条和本标准第4.5.1条~第4.5.3条的规定。
Ⅱ 消防联动控制器现场部件调试
4.5.5 应对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离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总线处于离线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6 应对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模块的连接部件断线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模块与连接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故障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5.7 应对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入模块的信号接收及反馈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入模块和连接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给输入模块提供模拟的输入信号,输入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接收并显示模块的动作反馈信息,显示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 应撤除模拟输入信号,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输入模块的动作指示灯应熄灭。
4.5.8 应对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输出模块的启动、停止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核查输出模块和受控设备的接口是否兼容;
2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启动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点亮动作指示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启动光指示,显示启动设备的名称和地址注释信息,且控制器显示的地址注释信息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的规定;
4 应操作消防联动控制器向输出模块发出停止控制信号,输出模块应在3s内动作,并熄灭动作指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