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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E.0.1 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按本附录各表的规定,逐一对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逐一对每个报警区域、防护区域或防烟区域设置的消防系统的控制功能进行检查,逐项填写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E.0.2 根据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消防系统的控制功能的检查情况,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记录项,对不符合规定的子项,应对不合格现象做出完整的插述。
E.0.3 本附录各表中带有“
”标的项目和子项内容为可选项,当现场部件的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不涉及此项目或子项时,调试、检测、验收记录不包括此项目或子项。
E.0.4 调试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E.0.5 附录D的记录表格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6 具有打印功能的控制器、监控器等控制类设备,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过程中打印机的打印记录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7 调试过程中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注:完整表格请点击“规范下载”,下载高清PDF文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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