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I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4.7.1 对多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所有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将任一回路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与控制器相连接。应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7.2 应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规定:
1 自检功能。
2 操作级别。
3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 故障报警功能:
1)备用电源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2)配接部件连线故障报警功能。
6 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短路隔离功能。
7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8 消音功能。
9 控制器负载功能。
10 复位功能。
4.7.3 对总线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使控制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按本标准第4.7.2条第5款第2项、第6款、第9款、第10款的规定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的规定。
Ⅱ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 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报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在30s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应熄灭。
4.7.5 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100s内点亮;
2 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