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防火间距

3.2.1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m)

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 

    注:1 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与相邻地面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
 

3.2  防火间距

3.2.1 本条与相关规范协调一致,所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2.2 有采光窗井的人防工程其防火间距是按照耐火等级为一级的相应地面建筑所要求的防火间距来考虑的,由于人防工程设置在地下,所以无论人防工程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还是周围建筑物对人防工程的影响,比起地面建筑相互之间的影响来说都要小,因此按此规定是偏于安全的。
    关于排烟竖井,从平时环境保护角度来要求是不允许任意设置的,如较靠近相邻地面建筑物,则排烟竖井应紧贴地面建筑物外墙一直至建筑物的房顶,所以在条文中对“排烟竖井”没有再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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