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灯具

8.3.1 人防工程内的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密闭型灯具;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8.3.2 卤钨灯、高压汞灯、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8.3.3 卤钨灯和大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用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8.3 灯具

8.3.1 所谓“潮湿”场所,是指工程内湿度较大的水泵房、厨房、洗漱间等房间。
8.3.2 卤钨灯、高压汞灯这类灯具的表面温度一般高达(500~800)℃,极易引起可燃物品起火。把这类灯具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是很危险的。为保障安全,作此规定。
8.3.3 本条对卤钨灯及用白炽灯泡制作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具的防火措施作了规定。本规范虽然对建筑构件、装修材料作了“应采用不燃材料”的规定,大面积使用可燃材料是不允许的。但是可能局部地方出现可燃装修材料,由于这些灯具工作时温度高,所以对容易引起火灾的卤钨灯和散热条件差的吸顶灯、嵌入式灯具提出防火要求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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