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6.1.3 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6.1.4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中庭地面面积的5%;
    2其他场所的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应小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具体规定了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部位。
    由于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工程一旦发生火灾时,是人员撤离的生命通道和消防人员进行扑救的通行走道,必须确保其各方面的安全,故列为强制性条文。以往的工程实践经验证明,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是防止烟气侵入、确保空气质量的最为有效的方法。
    防火隔间不用于在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故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6.1 2 本条具体规定了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
    发生火灾时,会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不立即排除,就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撤离和消防人员扑救工作的进行,故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将烟气和热量很快排除。机械排烟系统一般能在火灾时排出80%的热量及绝大部分烟气,是消防救灾必不可少的设施。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人防工程,不包括第6.1.3条的物品库和第6.1.4条的能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很难予以定量规定,在此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商场、医院、旅馆、餐厅、会议室、计算机房等。
    规定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需设排烟设施的根据来源于火灾现场的实地观测:在浓烟中,正常人以低头、掩鼻的姿态和方法最远可通行(20~30)m。
6.1.3 “密闭防烟”是指火灾发生时采取关闭设于通道上(或房间)的门和管道上的阀门等措施,达到火区内外隔断,让火情由于缺氧而自行熄灭的一种方法。采取这种方法,可不另设防排烟通风系统,既经济简便,又行之有效。
6.1.4 设置有采光窗井和采光亮顶的工程,应尽可能利用可开启的采光窗和亮顶作为自然排烟口,采用自然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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