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市政给水管道、水源井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
7.4.2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小于3000㎡ 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
2)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3000㎡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改建人防工程有困难时,可按1h计算;
3)防空地下室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与地面工程一致;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消防水池的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大于48h;
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措施;
5 消防水池可设置在人防工程内,也可设置在人防工程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室外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6 容积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条文说明
7.4 消防水池
7.4.1 本条规定了人防工程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消防水池是用以储存和供给消防用水的构筑物,当其他技术措施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时,均需设消防水池。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论是枝状还是环状,工程进水管不论是多条或一条,或天然水源,不管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只要水量不满足消防用水量时,如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偏小、水压偏低、天然水源水量少、枯水期水量不足等,凡属上述情况,均需设消防水池。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由于检修或发生故障,引起火场供水中断,影响火灾扑救,所以也需设消防水池。
7.4.2 消防水池主要功能是储水,其储水功能应靠水池的容积来保证,容积分总容积、有效容积和无效容积。有效容积是指储存能被消防水泵取用并用于灭火的消防用水的实际容积,它不包括水池在溢流管以上被空气占用的容积,也不包括水池下部无法被取用的那部分容积,更不包括被墙、柱所占用的容积,即不包括无效容积。
1 人防工程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确定,应考虑以下情况:
1) 当人防工程为单建式工程时,室外消火栓基本无室外建筑的灭火任务,只起向工程内补水作用,此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只考虑室内消防用水量的总和。
2) 人防工程为附建式工程(防空地下室),室外消火栓有扑救地面建筑火灾任务,当室外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地面和地下建筑合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存储容积应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足部分。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标准应按同类地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选择。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室内消防流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所谓火灾延续时间,是指消防车到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基本被扑灭时止的时间。
本规范将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为1h和2h,理由是:
1) 现在人防工程消防设备比较完善,除设置有室内消火栓外,大部分工程还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装置、灭火器等,自救能力较强,但工程内温度高,排烟困难,能见度差,扑救人员难以坚持较长时间,所以,室内消火栓用水的储水时间无需太长。因此,对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工程和改建工程,消火栓火灾延续时间按1h计算。
2) 根据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实际情况,从建设规模看,一般都在(3000~20000)㎡;从使用功能看,多数为地下商场、文体娱乐场所、物品仓库、汽车库等;从存放物质看,可燃物较多;在地下滞留人数也较多。因此,人防工程消火栓消防用水储存时间又不能太短,同时,也应与相关防火规范相协调,所以,对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的人防工程,其火灾延续时间提高到2h是合理的,是安全可行的。
3) 防空地下室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由于它的消防水池一般不单独修建,而是与地面建筑的消防水池合用,故可与地面建筑一致。
2 在保证火灾时能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的条件下,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可减去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3 消防水池内的水一经动用,应尽快补充,以供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第二次火灾时使用,故规定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 消防水池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为了确保消防用水,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5 消防水池可建在人防工程内,也可建在人防工程外,理由是:
1) 附建式人防工程,一般与地面建筑合用消防水池,容积较大,建在造价很高的人防工程内不经济,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有条件时可建在室外,并可不考虑抗力等级问题。
2) 单建式人防工程,如果室外有位置,也可建在室外,如果用消防水池兼作战时人员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则应建在人防工程的清洁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