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2.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建筑面积大于 300㎡的人防工程;
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2.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1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
    2 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1000㎡的影剧院、礼堂、健身体育场所、旅馆、医院等;建筑面积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500㎡的丙类库房。
7.2.3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除丁、戊类物品库房和自行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500㎡丙类库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防工程;
    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 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第2款规定的防火卷帘;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
    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装机总容量大于300kW柴油发电机房。
7.2.4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 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
    2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
    3 变配电室和其他特殊重要的设备房间。
7.2.5 营业面积大于500㎡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7.2.6 人防工程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2.1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的设置范围。
    室内消火栓是我国目前室内的主要灭火设备,消火栓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灭火效果。在确定消火栓设置范围时,一方面考虑我国人防工程发展现状和经济技术水平,同时参照国外有关地下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和规定,吸取了他们的经验。
    为使设计人员便于掌握标准,修改为统一用建筑面积300㎡界定设置范围。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等也应设置消火栓。

7.2.2 本条规定了在人防工程内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由于这些场所规模都较小,可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故也允许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7.2.3 本条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
    国内外经验都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我国自1987年颁布了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来,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都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预防和扑救人防工程火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 丁、戊类物品库房和自行车库属于难燃和不燃物品,故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小于500㎡丙类库房也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相一致。人防工程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属于丙类库房,均在500㎡以下,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故可采用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密闭防烟措施。
    由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可能是综合性的,一个工程内既有商业街、文体娱乐设施,又有可能是库房、旅馆或医疗设施等,所以规定除了可不设置的场所外,当其他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就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由于建筑装修限制严格,不允许用可燃材料装修,因此,只规定吊顶高度小于8m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该卷帘不能完全等同于防火墙,故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来保护。
    4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较多,为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作出此规定。
    5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商店和展览厅,也属于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较多的场所,故应设置。
    6  300kW及以下的小型柴油发电机房规模较小,故可只配置建筑灭火器。
对燃油或燃气锅炉房、300kW以上的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最低要求,所以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都是更好的选择,且对设备的保护更有利。
7.2.4 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是指存放价值昂贵的图书、珍贵的历史文献资料和重要的档案材料等库房,一般的图书、资料、档案等库房不属本条规定范围。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是指人防指挥通信工程中的指挥室、通信值班监控室、空情接收与标图室、程控电话交换室、终端室等。
    为减少火灾时喷水灭火对电气设备和贵重物品的水渍影响,本条规定了设置气体或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或部位。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表明,气体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于扑救电气设备和贵重物品火灾均有成效。本条中涉及的场所通常无人或只有少量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熟悉工程内的情况,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处置火情并能迅速逃生,因此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是安全可靠的。
    变配电室是人防工程供配电系统中的重要设施。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已明确规定:不采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要求采用无油的电气设备。因此,干式变压器和配电设备可以设置在同一个房间内,该房间通常称为变配电室。由于变配电室发生火灾后对生产和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或起火后会向人防工程蔓延,所以变配电室应设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7.2.5 本条规定了餐饮场所的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部位。
    厨房内的火灾主要发生在灶台操作部位及其排烟道。厨房火灾一旦发生,发展迅速且采用常规灭火设施扑救易发生复燃现象;烟道内的火灾扑救比较困难。根据国外近40年的应用经验,在该部位采用自动灭火装置进行灭火,效果比较理想。
    目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不同产品之间的性能差异较大。应注意选用能自动探测火灾与自动灭火动作、灭火前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具有防复燃功能、灭火效能(一般应以保护面积为参考指标)较高的产品。
7.2.6 灭火器用于扑救人防工程中的初起火灾,既有效,又经济。当人员发现火情时,一般首先考虑采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对于不同物质的火灾,不同场所工作人员的特点,需要配置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具体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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