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2.1 消防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墙面上部或顶棚下,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5lx。
8.2.2 消防疏散标志灯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1 有侧墙的疏散走道及其拐角处和交叉口处的墙面上;
    2 无侧墙的疏散走道的上方;
    3 疏散出入口和安全出口的上部。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的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当地面照度较大时,可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8.2.4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墙面设置的疏散标志灯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的疏散标志灯的方向指示应与疏散通道垂直,其大小应与建筑空间相协调;标志灯下边缘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2.5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3 沿地面设置的灯光型疏散方向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型发光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8.2.5消防备用照明应设置在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照度值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2.1 本条对消防疏散照明灯的设置部位和照度作了规定。
    人防工程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消防疏散照明有直接关系。工程内一旦发生火灾,为了防止触电和通过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扩大火灾,需要切断火灾部位的电源,如无消防疏散照明,工程内将一片漆黑,人员在火灾时不知所措,加上烟气熏烤,势必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在人防工程内,为了保障安全疏散,消防疏散照明灯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一些人员集中、疏散通道复杂的情况下,消防疏散照明必须保证。
    消防疏散照明灯的照度确定为最低照度不低于5 lx,这是根据火场的需要和国内的实际情况确定的。确定消防疏散照明灯的照度,主要考虑烟雾对照度的影响,在有烟雾的情况下,地面照度在(1~2)lx时,人员就难以辨别方位;低于0.3 lx时,就不可能辨别方位了;所以定为5 lx。
8.2.2 本条规定了疏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因为这些部位是人员疏散的必经之路。人们在火灾时,情况紧急,如果在这些部位没有疏散标志灯,就不知道疏散方向,不能安全疏散。
8.2.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规模较大的商业营业厅等公众活动场所,人员密集且流动性较大,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可以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本条规定。
    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在地面上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一般按连续设置;如确有困难,需要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3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m。
8.2.4 本条对沿墙面、地面、疏散走道上方等方式设置疏散标志灯的间距、安装高度、设置方式等作了规定。标志灯沿墙面的安装高度定为距地面1m以下,悬挂时的安装高度定为2.5m,主要是考虑到人们在行走时平视的习惯,使标志容易被人们发现。
8.2.5 避难走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通风空调室、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是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备火灾时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场所,为此,本条对这些场所做出应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的规定,其最低工作照明的要求是工作性质决定的。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关系到人员安全疏散和人身安全,不允许间断。因此规定工程内的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当其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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