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  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1.3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 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1.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
3.1.5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6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3.1.7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条文说明
 

3.1.1  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是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是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的基本条件。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常受现场客观条件[如气象,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质,地上、地下管线及周边建(构)筑物,场地大小及其“三通一平”,现场周边道路及消防设施等具体情况]的制约,而不同施工现场的客观条件又千差万别。因此,现场的总平面布局应综合考虑在建工程及现场情况,因地制宜,按照“临时用房及临时设施占地面积少、场内材料及构件二次运输少、施工生产及生活相互干扰少、临时用房及设施建造费用少,并满足施工、防火、节能、环保、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等需求”的基本原则进行。
    燃烧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
    施工现场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 级装饰、保温、防水材料,树脂类防腐材料,油漆及其稀释剂,焊接或气割用的氢气、乙炔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如焊接、气割、金属切割、生活用火等,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另一个必备条件——火源。
    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以及消除着火源是防火工作的基本措施。
    明确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的主要内容,确定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及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区域的布置原则,规范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及动火作业场所的布置要求,针对施工现场的火源和可燃物、易燃物实施重点管控,是落实现场防火工作基本措施的具体表现。
3.1.2  在建工程及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是施工现场防火的重点,给水及供配电线路和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源是现场灭火的基本条件,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临时道路是人员安全疏散的基本设施。因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明确与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密切相关的临时用房及临时设施的具体位置,以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
3.1.3  本条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出入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当施工现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时,不同区域的出入口设置也要符合本条规定。
3.1.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是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原则性要求。
    宿舍、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3.1.5  本条对固定动火作业场的布置进行了规定。固定动火作业场属于散发火花的场所,布置时需要考虑风向以及火花对于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区域的影响。
3.1.7  本条对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的布置位置进行了规定。既要考虑架空电力线对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影响,也要考虑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失火对架空电力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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