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宜大于 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
    2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m。
    3  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  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3.3.3  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 3.3.4 条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在建工程。
    2  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的在建工程。
    3  超过 10 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  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 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 2m,且不宜超过 6m。

条文说明
 

3.3.1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的基本要求。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 5m,且不宜大于 40m,主要是考虑灭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
3.3.2  本条依据消防车顺利通行和正常工作的要求而制定。当无法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时候,应设置回车场。
3.3.3  本条基于建筑高度大于 24m 或单体工程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的在建工程及栋数超过 10 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的火灾扑救需求而制定。
3.3.4  本条规定明确了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许多位于城区,特别是城区繁华地段的建设工程,体量大、施工场地十分狭小,尤其是在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及建筑裙楼的结构施工阶段,因受场地限制而无法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也难以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基于此类实际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最迟应在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的土方回填完毕后,在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形成。因为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现场存放的可燃建筑材料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动火作业多,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此阶段,且危害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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