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5.1.2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 3 层。
5.1.3  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5.2~5.4 节的有关规定。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1.5  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条文说明


5.1.1  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是施工现场常用且最为有效的临时消防设施。
5.1.2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施工保持同步。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楼层,因混凝土强度等原因,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时拆除,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难以及时跟进,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应存在 3 层左右的差距。
5.1.3  基于经济和务实考虑,可合理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5.1.4  火灾发生时,为避免施工现场消火栓泵因电力中断而无法运行,导致消防用水难以保证,故作本条规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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