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5.2.2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5.2.2-1 的规定。
3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 具。
4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2 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的区域或场所。
5.2.2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难以明确规范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置,因此编制组根据施工现场不同场所发生火灾的几率及其危害的大小,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制定本条规定。
施工现场的某些场所既可能发生固体火灾,也可能发生液体或气体或电气火灾,在选配灭火器时,应选用能扑灭多类火灾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