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车站与区间
3.1.1 地上车站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车站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1.2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地上区间、地下区间及其敞口段(含车辆基地出入线)、区间风井及风亭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1.2的规定,当相邻地面建筑物的外墙为防火墙或在采光窗井与地面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表3.1.2 地下车站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3.1.3 地下车站的进风、排风和活塞风采用高风亭时,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口、活塞风口应高于进风口;
2 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两两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宜位于同一方向。
3.1.4 采用敞口低风井的进风井、排风井和活塞风井,风井之间、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与排风井、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10m;
2 活塞风井之间或活塞风井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5m;
3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车站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10m;
4 排风井、活塞风井与消防专用通道出入口之间不应小于5m。
3.1.5 采用敞口低风井的排风井、活塞风井宜设置在地下车站出入口、进风井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1.6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地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宜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靠近安全出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应布置在站厅层及以上楼层,并宜布置在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附近。
条文说明
3.1 车站与区间
3.1.1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了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消防车道的基本要求。
3.1.2 本条规定了整个地铁线(除车辆基地、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外)及其附属建筑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地下油管等之间的防火间距的基本要求。这些间距在其他专业标准中均有明确规定,设计时需要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规模等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比如,地铁工程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3.1.3 地下车站出地面的高风亭多在风亭的侧面开设风口。因此,不论风亭是与其他建筑合建,还是单独分散式设置,高风亭的排风口和活塞风口均应该位于新风口的上面,防止产生倒灌现象。在本条的各款中,各风口之间的净距均指风口间的最小垂直高差或最小水平距离;当风口之间同时存在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差时,可以采用风口之间的斜向最小净距。为减小烟气流倒灌,风口要尽量避免开设在同一方向。
本条的要求不适用于风口面对面布置的情形。
3.1.4 地下车站有条件时,要尽量采用高风亭进行通风和排烟。当受周边的特殊环境限制,需要采用敞口低风井时,本条规定了各风井之间以及各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对于火灾工况,如不能有效防止烟气流倒灌时,要尽量拉开风井之间或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当用地受限,不能加大距离或工艺上较难实施时,可以通过在两风井之间或风井与出入口之间种植高低错落的绿化以形成绿化屏障来阻挡、减弱火灾时的烟气倒灌(见图1)。
图1 各敝口低风井之间最小水平距离示意图
注:“排”指排风井,“活”指活塞风井,“进”指进(新)风井。
3.1.5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自然风向影响地铁车站的排烟效果,避免造成烟气流倒灌。由于车站的布置方位不一,有条件的车站要尽量按照本条规定的要求布置排风井和活塞风井,或者调整车站的出入口与进风井。
3.1.6 本条规定主要为方便地铁管理人员和消防救援人员能安全进入消防水泵房,并进行自动、手动控制消防水泵的运行,同时避免消防水泵房被水淹。消防水泵房布置的一般做法有:对于路侧地面和路侧高架车站,布置在地面层;对于路中高架车站,布置在高架二层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对于地下车站,布置在站厅层设置车站控制室及消防专用通道的防火分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