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疏散指示标志

5.6.1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防烟楼梯间、消防专用通道、安全出口、避难走道、设备管理区内的走道和变电所的疏散通道等,均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5.6.2 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柱面或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20m且不应大于两跨柱间距;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
5.6.3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标志的上边缘距吊顶面不应小于0.5m,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m。
5.6.4 疏散通道两侧及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墙面上,标志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间距不应大于10m,通道转角处的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m;在这些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宜增设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2.2m。设备管理区疏散走道内的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5.6.5 自动扶梯起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起步的3阶踏步立面处,宜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5.6.6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上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与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出口的距离标识应设置在疏散平台的侧墙上,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间距不宜大于15m。
5.6.7 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常亮的疏散指示标志。
5.6.8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不被遮挡的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和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疏散指示标志的图形及其文字的尺寸应与空间大小及标志的设置间距匹配。
 
条文说明
5.6 疏散指示标志
5.6.1 本条规定了地铁工程中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部位及其基本类型。由于地铁工程绝大部分属于地下建筑,同时也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因此要求采用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火灾时有效发挥作用。
5.6.2~5.6.4 这三条规定了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的基本设置位置。但是考虑到人员在地铁车站内疏散时比较拥挤,低位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只能指示前面的疏散人员,难以指示后方的人员,即使目前一些城市在地铁车站增设地面疏散标志,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实际地铁工程中,还要尽量在这些疏散指示标志相对应位置的吊顶下增设指示标志,并且要注意使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高度处于储烟仓以下,避免被烟雾遮挡。
5.6.5 为更好地引导人员疏散,提高疏散效率,防止人员在台阶处发生意外,本条要求在自动扶梯疏散方向的起点侧面和人行楼梯起步的三阶踏步立面处,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但是蓄光型指示标志对环境光源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环境光源不合适,则设置这种标志后的作用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措施来增强人员疏散的安全性,如提高疏散照明的照度等。
5.6.6 设置在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间距和高度要合适,要能使每节车厢内的乘客均能看到,间距不宜过大。此外,火灾时区间内的环境比较恶劣,区间往往又比较长,联络通道的间距也不短,人员在区间内逃生时心情紧张,缺乏安全感,因此要在疏散指示标志上标示出当前位置与前方联络通道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以提高人员的疏散效率。
5.6.7 在每个联络通道的洞口上部垂直于洞口处设置两面均有标识且常亮的指示标志,有利于乘客在火灾时从着火区间向非着火区间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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