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区间
8.3.1 地下区间的排烟宜采用纵向通风控制方式,采用纵向通风方式确有困难的区段,可采用排烟道(管)进行排烟。地下区间的排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纵向通风时,区间断面的排烟风速不应小于2m/s,不得大于11m/s;
2 正线区间的通风方向应与乘客疏散方向相反,列车出入线、停车线等无载客轨道区间的通风方向应能使烟气尽快排至室外。
8.3.2 地下区间的排烟应考虑相邻区间及出入线、渡线、联络线等对着火区间气流的不利影响。
8.3.3 地下区间内排烟射流风机宜备用一组,且不宜吊装在隧道上方。
8.3.4 两座车站之间正常同时存在两列或两列以上列车同向运行的地下区间,排烟时应能使非着火列车处于无烟区。
8.3.5 设置隔声罩的地上区间和路堑式地下区间的排烟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自然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应设于区间外墙上方或顶板上,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5%;
2 常闭的自然排烟口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装置。
条文说明
8.3 区间
8.3.1 本条规定了地下区间的排烟方式和管道的敷设要求。
在地铁工程内,除了正线区间外,在车站或车站附近还常设置存车线、渡线、车辆段和停车场的出入线等各种配线,通风情况复杂。纵向通风是正线区间普遍采用且较为有效的烟气控制方式。火灾时,纵向通风的方向应与乘客疏散方向相反,使乘客能够迎着新风方向撤离火灾现场。通往车辆段、停车场的出入线等配线区域,列车在该段通行时车厢内没有乘客,这些区段发生火灾时,通风方向就要能使烟气尽快排到洞外,减少烟气在地铁工程内的积聚。
正线地下区间的横断面积较小,一般约为20m²,通过区间两端车站火灾事故风机的联合运行,可以在区间形成2m/s以上的风速。但当区间设置配线时,区间断面积会成倍增大,局部断面积甚至会达到100m²以上,当采用纵向通风控烟方式、实现纵向风速困难时,可在该区段设置排烟风管,采用与车站轨道区相同的横向排烟方式。排烟量可参见本标准第8.2.4条的说明。
8.3.2 地下隧道的通风情况复杂,当列车迫停的隧道线路邻近有配线时,开启事故通风系统后,部分气流会通过配线绕过事故区间,导致进入停车事故区间的风量减少。因此应考虑配线对通风效果的影响。当还有联络线时,尚需考虑另外一条线路运营对通风效果的影响。
8.3.3 当隧道内采用射流风机组织气流、辅助通风时,射流风机位于火场,会因火场的高温作用而被损坏,或可能被迫停的列车阻挡,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要求射流风机备用一组。射流风机吊装在隧道上方,不便于维护,受列车运行振动影响,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8.3.4 本条规定了长大区间内的烟气控制要求。
当站间距较长,火灾时可能存在两列或两列以上的列车滞留在地下区间,此时应当使非着火列车处于无烟区,保护大多数乘客的安全。通常,可以采用纵向通风方式使非着火列车处于通风的上游侧,或采用纵向分段的通风方式使着火列车与非着火列车分处于不同的通风区段中,或采用横向排烟方式,在着火列车处将烟气就近排离地下区间。当采用敷设风管的横向排烟方式时,排烟量可参照本标准第8.2.4条说明中的方法计算。不论采用哪种烟气控制方式,设计都应当明确火灾时区间内滞留的列车数量,并与供电、信号、FAS(火灾报警系统)等相关专业协调,确保控烟目标的实现和长区间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安全。
8.3.5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相关规定,区间隧道采用自然排烟时,要求有效排烟面积不小于区间正投影面积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