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室外消火栓系统

7.2.1 除地上区间外,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2.2 地下车站的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应满足灭火救援要求,且不应少于2个,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
7.2.3 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7.2.4 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表7.2.4 主变电所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7.2.5 车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当车站周边仅有一条市政枝状给水管道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7.2.6 车辆基地的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仍应能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7.2.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位于寒冷和严寒地区时,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7.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检修阀之间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大于5个。

条文说明
7.2 室外消火栓系统
7.2.1 不论是地下车站、地上车站(除不能用水扑救的部位),都需要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对于区间,应尽量利用市政消防设施。
7.2.2~7.2.4 室外消火栓是消防车的取水点,除提供其保护范围内灭火用的消防水源外,还应承担为消防车补水的功能,为消防车载水扑救消火栓保护范围外的火灾提供水源支持。本条规定了地下车站、地上车站、控制中心等地上建筑和地上、地下车辆基地、主变电所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7.2.5 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地铁车站消防供水的可靠性。
    地铁线路所经过的区域一般都有完善的城市公共给水系统,而且城市给水管网大都采用环状管网进行供水。即使地铁线路经过的区域只有一根市政给水管道通过,但若此给水管道是城市环网的一部分,也可以从该水管上接出2条供水管道,并通过在此2条供水管中间的市政管道上增加一只分隔阀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若此给水管道是城市枝状管网的一部分,没有条件构成城市环状管网,不满足两路进水的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7.2.6 如涉及要将室外消防给水管与生产、生活给水管合并,一般要征得当地供水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在计算车辆基地的消防和生产、生活总用水量时,淋浴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
7.2.7 本条规定了不同地区室外消火栓的选型要求,主要与当地冬季室外温度有关,应结合当地的气候等实际情况合理选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影响应急时的使用。
7.2.8 车辆基地为保证环状网供水的可靠性,规定管网上应设置消防检修阀。阀门应设置在管道的三通、四通分水处,阀门的数量按n—1的原则设置(三通n为3,四通n为4)。当两个阀之间消火栓的数量超过5个时,在管网上应增加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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