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应急照明
11.2.1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事故风机房、防排烟机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以及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
11.2.2 车站公共区、楼梯或扶梯处、疏散通道、避难走道(含前室)、安全出口、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消防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含前室)、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11.2.3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处。
11.2.4 应急照明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lx,楼梯或扶梯、疏散通道转角处的照度不应低于5.0lx;
2 地下区间道床面疏散照明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小于3.0lx;
3 变电所、配电室、环控电控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消防水泵房、车站控制室、站长室等应急指挥和应急设备设置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50%;
4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10%。
11.2.5 地下车站及区间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由正常照明转换为应急照明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s。
条文说明
11.2 应急照明
11.2.1~11.2.4 当地铁车站发生火灾时,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要求在不能中断运行和工作的场所设置备用照明,人员疏散过程必须经过的路线和空间设置疏散照明。有关要求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11.2.5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并结合地铁工程的规模以及地下区间内人员疏散需要时间较长的情况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