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监控管理
9.2.1 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显示全线火灾报警信息和对全线消防设备实行集中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等功能,并应靠近行车调度设置在控制中心的中央控制室内。中央控制室内的综合显示屏上应能显示全线的火灾信息。
9.2.2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车站和相邻区间的消防设备实行监控管理、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并应设置在车站控制室内。主变电所宜设置区域报警控制盘,并应纳入邻近车站统一管理。
9.2.3 车辆基地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对其所辖范围独立执行消防监控管理,显示整个车辆基地火灾报警信息和对本辖区进行消防控制、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查询打印及信息上传控制中心等功能,并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9.2.4 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综合楼或停车列检库等的办公区域内。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图形显示终端、打印机等设备,在重要库房或办公区域内应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其他建筑的火灾报警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均应纳入邻近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中。
9.2.5 控制中心建筑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与控制中心建筑的监控室合设,但应能对其所辖范围独立执行消防监控管理。
9.2.6 现场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网络应独立设置,并应在总线回路中设置短路隔离器,回路中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隔离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宜大于32个。
9.2.7 设置在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通过骨干信息传输网络连通。骨干信息传输网络宜采用独立的光纤网络或公共传输网络专用通道。
条文说明
9.2 监控管理
9.2.1 本条规定了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功能及其设置位置。在控制中心设置综合显示屏的地铁线路,要能使全线的火灾信息均显示到控制中心的综合显示屏上,以辅助调度指挥人员确认火灾发生地点,利于救灾指挥。
9.2.2 本条规定了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功能及其设置位置。在实际工程中,主变电所一般比车站开通较早,且主变电所是按远期无人值守进行设计,因此主变电所要尽量设置区域报警控制盘,以便将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纳入邻近车站统一管理。
9.2.3 消防控制室一般是独立设置的,为便于管理,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室有时也会与有24h值班的车辆基地调度室设置在一起。当消防控制室与车辆基地的调度室合设在同一个房间内时,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控制装置与调度系统完全独立,能够独立实施消防联动控制的相关操作。此外,车辆基地一般占地较大,不同建筑的环境条件和火灾危险性也有所区别,将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办公区域,有利于保证其安全和使用方便。
9.2.4 本条规定中的“重要库房或办公区域”,一般指停车库、检修库、综合楼等。
9.2.5 控制中心为全线的安防重点单位,控制中心建筑自身的消防控制室与安防监控室联合设置在一起,更有利于控制中心建筑的管理应急处置指挥,但是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要与安防监控系统各自独立设置,避免相互干扰。
9.2.6、9.2.7 这两条规定地铁全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骨干信息传输网络,可以利用地铁公共通信传输网络或综合监控系统传输网络,但要求保证其传输通道是专用的,以确保火灾信息和消防联动控制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级网络是火灾报警控制器专用总线,线缆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系统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