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防火分隔设施

6.1.1 在所有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电缆通道和管沟隔墙处,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在难燃或可燃材质的管线(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应在墙体或楼板两侧的管线(道)上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在管道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处两侧各1.0m范围内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1.2 电缆至建筑物的入口或配电间和控制室的沟道入口处、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的开孔部位,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1.3 防火墙上、防烟楼梯间和避难走道的前室入口处、联络通道处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隔墙上的门、管道井的检查门及其他部位的疏散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1.4 疏散门及消防专用出入口、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处的防火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即能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6.1.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门扇启闭时不应骑跨变形缝。
6.1.6 在过往列车及隧道通风的正、负压力作用下,区间风井内防烟楼梯间前室和联络通道处的防火门不应自动开启。
6.1.7 防火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6.1.8 防火隔墙上的窗口应采用固定式乙级防火窗,必须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时,应具备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功能。
6.1.9 乘客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条文说明
6.1 防火分隔设施
6.1.1 为防止房间发生火灾后的烟气不会蔓延到相邻房间和其他区域,要求对管线(道)等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耐火楼板等防火分隔部位处的缝隙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1.2 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外部火灾通过电缆在穿越或引入建筑的开口部位进入建筑内。
6.1.3 本条规定主要为确保各防火分隔区域在火灾时能可靠和有效发挥作用。不同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其门洞的防火要求有所区别,但这些要求都是最低要求,鼓励在相应部位采用更高耐火性能的防火门。
6.1.4 本条规定主要为确保火灾时人员疏散和救援人员进出不受限制,特别是平时不经常使用和开启的门,往往容易被忽视而被锁住,导致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利用。
6.1.5 本条规定主要为确保防火门在火灾时能正常关闭,不会因建筑变形而难以启闭。
6.1.6 列车在区间内行驶时会产生较大的活塞风,隧道通风系统开启时的风速也较大,往往会在区间不同位置产生较大的正压或负压,从而使设置在联络通道处的门经常处于循环启闭状态。从过去的地铁运行情况看,这种作用容易使门受到破坏而不能在应急时发挥相应的防火防烟作用。因此本条要求设置在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内的防火门以及设置在区间风井内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防火门,要采取措施使门在上述风压作用下不会被打开。
6.1.9 在乘客疏散通道上设置感烟探测器一级下降或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二级下降的防火卷帘,火灾时均不能实现大客流连续疏散的功能,而一旦防火卷帘下降后将会对未及疏散的人员造成很大危险。因此在供乘客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防火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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