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地上车站

4.3.1 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0m²。
4.3.2 站厅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站厅公共区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高架车站,其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²。
4.3.3 站厅位于站台上方且站台层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除可在站台至站厅的楼梯或扶梯开口处人员上下通行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外,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条文说明
4.3 地上车站
4.3.1 通常情况下,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一般具有良好的自然排烟条件。当建筑面积较大的站厅公共区,则往往需要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来满足空间内火灾时的排烟要求,此时的室内条件与地下车站公共区的排烟条件相当。为保持规范自身的协调,本条规定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也不宜大于5000m²。
4.3.2 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地上建筑设备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要求确定的。
4.3.3 站厅位于站台上方的高架车站形式很少见,往往出现在高架区间跨横向构筑物的情况下。当站台公共区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则在站台与站厅公共区楼扶梯供人员通行部位设防火卷帘,其他部位采用防火隔墙隔离,站厅公共区火灾时关闭防火卷帘,站台上乘客由列车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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