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 ,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5.6.2 本标准第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4)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构架的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 钢管架:
1) 底层支承管道的梁、柱;当底层低于4.5m时,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承管道的梁、柱;
2) 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 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承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