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7.2.4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7.2.5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7.2.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7.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7.2.12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7.2.13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200mm处。

7.2.15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至泵的入口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当设备容积超过40m³与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7.2.17 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时,应在围墙内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断功能。
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条文说明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 本条规定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地方为:
    1 与设备管嘴法兰的连接、与法兰阀门的连接等;
    2 高黏度、易黏结的聚合淤浆液和悬浮液等易堵塞的管道;
    3 凝固点高的液体石蜡、沥青、硫磺等管道;
    4 停工检修需拆卸的管道等。
    管道采用焊接连接,不论从强度上、密封性能上都是好的。但是,等于或小于DN25的管道,其焊接强度不佳且易将焊渣落入管内引起管道堵塞,因此多采用承插焊管件连接,也可采用锥管螺纹连接。当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有强腐蚀性介质,尤其像含HF等易产生缝隙腐蚀性的介质,不得在螺纹连接处施以密封焊,否则一旦泄漏,后果严重。
7.2.3 化验室内有非防爆电气设备,还有电烘箱、电炉等明火设备,所以不应将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取样管引入化验室内,以防止因泄漏而发生火灾事故。某厂将合成氨反应后的气体管道引入化验室内,因泄漏发生了爆炸。
7.2.4 新建的工艺装置,采用管沟和埋地敷设管道已越来越少。因为架空敷设的管道的施工、日常检查、检修各方面都比较方便,而管沟和埋地敷设恰好相反,破损不易被及时发现。例如某厂循环氢压缩机入口埋地管道破裂,没有检查出来,引起一场大爆炸。管沟敷设管道,在沟内容易积存污油和可燃气体,成为火灾和爆炸事故的隐患。例如某厂蜡油管沟曾四次自燃着火。现在管沟和埋地敷设的工艺管道主要是泵的入口管道,必须按本条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管沟在进出厂房及装置处应妥善隔断,是为了阻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流窜。
7.2.5 大多数塔底泵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当塔底泵布置在管廊(桥)下时,为尽可能降低塔的液面高度,并能满足泵的有效气蚀余量的要求,本条规定其管道可布置在管廊下层外侧。
7.2.6 氧气管道与可燃介质管道共架敷设时,两管道平行布置的净距本次修订改为不小于500mm,与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规定相一致。但当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结构并无阀门时,其平行布置的净距可取上述净距的50%,即250mm。
7.2.7 止回阀是重要的安全设施,但只能防止大量气体、液体倒流,不能阻止小量泄漏。本条主要是使用经验的综合。
    公用工程管道在工艺装置中是经常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相连接的。当公用工程管道压力因故降低时,大量可燃液体可能倒流入公用工程管道内,容易引发事故。如大量可燃液体倒流入蒸汽管道内,当用蒸汽灭火时起了“火上添油的作用”。防止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1 连续使用时,应在公用工程管道上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两阀次序不得颠倒,否则一旦止回阀坏了无法更换或检修; 
    2 间歇使用(例如停工吹扫)时,一般在公用工程管道上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道切断阀中间设常开的检查阀;
    3 为减少对公用工程系统的污染,对供冲洗、吹扫、催化剂再生和烧焦等仅在设备停工时使用的蒸汽、空气、水、惰性气体等公用工程管道有安全断开的措施。
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设两道排液阀,第一道(靠近管道侧)阀门为常开阀,第二道阀门为经常操作阀。当发现第二道阀门泄漏时,关闭第一道阀门,更换第二道阀门。 
7.2.9 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停工时应用惰性气体置换,以防检修动火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7.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要特别注意防止产生负压,以免渗进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多级压缩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各段间应设冷却和气液分离设备,防止气体带液体进气缸内而
    发生超压爆炸事故。当由高压段的气液分离器减压排液至低压段的分离器内或排油水到低压油水槽时,应有防止串压、超压爆破的安全措施。
    据调查,有些厂因安全技术措施不当或误操作而发生爆炸事故。例如: 某厂石油气车间,由于裂解气浮顶气柜的滑轨卡住了,浮顶落不下来,抽成负压进入空气,裂解气四段出口发生爆鸣。某厂冷冻车间,氨压缩机段间冷却分离不好,大量液氨带进气缸,发生气缸爆破。某厂氯丁橡胶车间,乙烯基乙炔合成工段,用水环式压缩机压缩乙炔气,吸入管阻力大,造成负压渗入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过氧化物分解或静电火花引起出口管爆炸。
7.2.11  因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出口管道介质倒流,由于未装止回阀或止回阀失灵,曾发生过一些火灾、爆炸事故。例如:某厂加氢裂化原料油泵氢气倒流引起大爆炸;某厂催化裂化的高温待生催化剂倒流入主风机,烧坏了主风机及邻近设备。
7.2.12  加热炉低压(等于或小于0.4MPa)燃料气管道如不设低压自动保护仪表(压力降低到0.05MPa,发出声光警报;降低到0.03MPa,调节阀自动关闭),则应设阻火器。
    某石油化工企业常减压装置加热炉点火,因燃料气体管道空气未排净,发生回火爆炸。
    阻火器中的金属网能够降低回火温度,起冷却作用;同时金属网的窄小通道能够减少燃烧反应自由基的产生,使火焰迅速熄灭。阻火器的结构并不复杂,是通用的安全措施。
    燃料气管道压力大于0.4MPa(表),而且比较稳定,不波动,没有回火危险,可不设阻火器。
7.2.13燃料气中往往携带少量可燃液滴及冷凝水,当操作不正常时,还可能从某些回流油罐带来较多的可燃液体,使加热炉火嘴熄灭。例如,某石油化工企业加氢裂化装置燃料气管道窜油,从火嘴喷洒到圆筒炉底部,引起一场火灾。因此加热炉的燃料气管道应有加热设施或分液罐。分液罐的冷凝液,不得任意敞开排放,以防火灾发生。例如,某石油化工企业催化裂化装置加热炉分液罐的冷凝液排至附近下水道,因油气回窜至加热炉,引起一场大火。
7.2.14从容器上部向下喷射输入容器内时,液体可能形成很高的静电压,据北京劳动保护研究所测定,汽油和航空煤油喷射输入形成的静电压高达数千伏,甚至在万伏以上,这是很危险的。因为带电荷的液体被喷射输入其他容器时,液体内同符号的电荷将互相排斥而趋向液体的表面,这种电荷称为“表面电荷”。表面电荷与器壁接触,并与吸引在器壁上的异符号电荷再结合,电荷即逐渐消失,所需时间称为“中和时间”。中和时间主要决定于液体的电阻,可能是几分之一秒至几分钟。当液体表面与金属器壁的电压差达到相当高并足以使空气电离时,就可能产生电击穿,并有火花跳向器壁,这就是点火源。容器的任何接地都不能迅速消除这种液体内部的电荷。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将入口管延伸至容器底部200mm处。
7.2.15本条规定是为了当与罐直接相连接的下游设备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切断物料。如某厂产品精制装置液化烃罐下游泵发生事故着火,人员无法靠近泵、关闭切断阀,且在泵和罐间靠近罐根部管道上无切断阀,使罐中液化烃烧光后火才熄灭,造成重大损失。
    API Std 2510《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规定:液化烃管道上的切断阀应尽可能靠近罐布置,最好位于罐壁嘴子上。为便于操作和维修,切断阀安装位置应易于迅速接近。当液化烃罐容积超过10000gal(≈38m³)时,在火灾发生15min内,所有位于罐最高液面下管道上的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遥控操作。切断阀控制系统应耐火保护,切断阀应能手动操作。
7.2.16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从两个方面设梯子,以利迅速关闭阀门。 
    根据安全需要,除工艺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外,公用工程管道也应在装置边界处设隔断阀,但因不属于本规范范围,故本条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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