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6.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
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方式。
8.6.3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2. 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
   3. 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执行。
8.6.4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泵及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等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保护半径宜为20m。

8.6.5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构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面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
²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3 构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若构架平台采用不燃烧材料封闭楼板时,该层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消火栓箱。
8.6.6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固定消防水炮进行雾状冷却保护,喷淋强度不宜低于9L/m²·min

8.6.7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8.6 消防水炮、水喷雾和水喷淋

8.6.1 固定消防水炮亦属岗位应急消防设施,一人可操作,能够及时向火场提供较大量的消防水,达到对初期火灾控火、灭火的目的。
8.6.2 消防水炮有效射程的确定应考虑灭火条件下可能受到的风向、风力及辐射热等因素影响。
要求水炮可按两种工况使用:喷雾状水,覆盖面积大、射程短,用于保护地面上的危险设备群;喷直流水,射程远,可用于保护高的危险设备。 
8.6.3 本条对工艺装置内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的设计作出规定:
   1 消防炮不能有效覆盖,人员又难以靠近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指着火后若不及时给予水冷却保护会造成重大的事故或损失,例如,无隔热层的可燃气体设备,若自身无安全泄压设施,受到火灾烘烤时,可能因内压升高、设备金属强度降低而造成设备爆炸,导致灾害扩大。
   2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特殊危险设备(如高塔、高脱气仓等),可不设水喷雾(水喷淋)
系统的原因如下:
     1)高塔顶部泄漏而导致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其位置较高而受其他着火设备影响较小;
     2)高塔顶部一般设有安全阀,当高塔发生火灾时,可对塔进行泄压保护,切断物料使火熄灭,同时对塔底部和周围设备进行冷却保护;
     3)塔器的支撑裙座进行了耐火保护,并在高塔周围设置消防水炮和消火栓,可在发生火灾事故时保护塔体不会坍塌。
   3 水喷雾(水喷淋)系统的控制阀可采用符合消防要求的雨淋阀、电动或气动控制阀,并能满足远程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要求。
8.6.4 消防软管卷盘可由一人操作用于控制局部小火,辅以工艺操作进行应急处理,能够扑灭小泄漏的初期火灾或达到控火目的,国外装置中设置比较多。设置于泄漏、火灾多发的危险场所,能提高应急防护能力。
    消防软管卷盘性能指标如下:
     1)软管内径为25mm或32mm,长度不小于25m;
     2)喷嘴为直流喷雾混合型; 
     3)压力等级不低于1.6MPa。 
8.6.5 扑救火灾常用Φ19mm手持水枪,水枪进口压力一般控制在0.35MPa,可由一人操作,若水压再高则操作困难。在0.35MPa水压下水枪充实水柱射高约为17m,故要求火灾危险性大的构架(设备布置在构架上的构架平台)高于15m时,需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竖管一般供专职消防人员使用,由消防车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设置简单、便于使用,可加快控火、灭火速度。
    竖管接水带枪可对水炮作用不到的地方进行保护。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所需供给的水量计算,Φ19mm的水枪每支水枪控制面积可按50m²考虑。
8.6.6 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为火灾多发设备,尽量不要将这些泵布置在管架、可燃液体设备、空冷器等下方,如确实需要这样布置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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