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增加防火堤的耐火极限的要求,是为了防止油罐区一旦发生池火时,防火堤能够承受一定的抗高温烘烤不易发生扭曲、崩裂而破坏,以便减少火灾事故的蔓延。
6.1.2 调研中了解到,可燃液体储罐和管道的外隔热层,由于采用了可燃的或不合格的阻燃型材料,如聚胺酯泡沫材料而引起火灾事故。如某厂在厂房内电焊作业中引燃管道及设备的隔热层,造成了一场火灾和人身伤亡。所以规定外隔热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