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应用于其他用途。
8.5.2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
2.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3. 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的要求;
4.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8.5.3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8.5.4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3.5m/s。
8.5.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 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4. 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1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1m;
5.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8.5.6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 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
3 大型石化企业的主要装置区、罐区,宜增设大流量消火栓。
8.5.7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8.5.8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