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9.3.8 静电接地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