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2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7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4 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7 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靠外,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4的规定;
2. 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
3.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船长 | 279~236 | 235~183 | 182~151 | 150~110 | <110 |
防火间距 | 55 | 50 | 40 | 35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