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其他要求
5.7.1 甲、乙、丙类设备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可燃纤维的封闭式厂房和控制室等其他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等设计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7.1A 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抗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执行。
5.7.2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和爆炸危险区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
5.7.3 散发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场所应采取防止粉尘、纤维扩散、飞扬和积聚的措施。
5.7.4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的楼板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且应有效收集和排放泄漏的可燃液体。
5.7.6 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
5.7.7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5.7.8 烧燃料气的加热炉应设长明灯,并宜设置火焰监测器。
5.7.9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
5.7.10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电滤器系统,应有防止产生负压和控制含氧量超过规定指标的设施。
5.7.11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取风口高度应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险区1.5m以上,两者中取较大值。取风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7 其他要求
5.7.6 二烯烃,如丁二烯、异戊二烯、氯丁二烯等在有空气、氧气或其他催化剂的存在下能产生有分解爆炸危险的聚合过氧化物。苯乙烯、丙烯、氰氢酸等也是不稳定的化合物,在有空气或氧气的存在下,储存时间过长,易自聚放出热量,造成超压而爆破设备。在丁二烯生产中,为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而采取的措施有:
1 生产丁二烯的精馏、储存过程中加入抗氧剂如叔丁基邻苯二酚(TBC)、对苯二酚等。
2 回收丁二烯宜有除氧过程。为防止精馏塔底部积聚和聚合过氧化物,宜加芳烃油稀释。
3 用大于或等于20%的苛性钠溶液与丁二烯单体混合,在高于49℃温度下能破坏过氧化物及聚合过氧化物。
4 丁二烯储存温度要低于27℃,储存时间不宜过长。现国内丁二烯储罐一般采用硫酸亚铁蒸煮后再清洗,大约每周清洗1次。
5 生产、储存过程中严禁与空气、氧化氮和含氧的氮气长时间接触。一般控制丁二烯气相中含氧量小于0.3%。例如,某厂丁苯橡胶生产、储存过程中,发生过几次丁二烯氧化物的分解爆炸事故。
总之,对于烯烃和二烯烃等生产和储存,应控制含氧量和加相应的抗氧化剂、阻聚剂,防止因生成过氧化物或自聚物而发生爆炸、火灾事故。
5.7.7 平皮带传动易积聚静电,可能会产生火花。据北京劳动保护研究所在某厂测定,三角皮带传动积聚的静电压可达2500~7000V,这是很危险的,所以本条规定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如果其他转动设备确实需要采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空气冷却器安装在高处,有强制通风,可采用防静电的三角皮带传动。
5.7.10 可燃气体的电除尘、电除雾等的电滤器是释放源,与点火源处于同一设备中,危险性比较大,一旦空气渗入达到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就有爆炸的危险。有几个化肥厂都发生过电除尘设施爆炸。设计时应根据各生产工艺的要求来确定允许含氧量,设置防止负压和含氧量超过指标都能自动切断电源、并能放空的安全措施。
5.7.11 本条规定的取风口高度系参照美国凯洛格公司标准的规定:“正压通风建筑物的空气吸入管口的高度取以下两者中较大值:
1 高出地面9m以上;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垂直向上的高度1.5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