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8.3.1A 当厂区面积超过2000000m²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面积分区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系统,每套供水系统保护面积不宜超过2000000m²;
2 每套消防供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3 每套消防供水系统应根据其保护范围,按本标准第8.4节的规定确定消防用水量;
4 分区独立设置的相邻消防供水系统管网之间应设不少于2根带切断阀的连通管,并应满足当其中一个分区发生故障时,相邻分区能够提供100%消防供水量。
8.3.2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8.3.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3.4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自灌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
8.3.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2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 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 直径大于300mm的出水管道上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8.3.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8.3.7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8.3.8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 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