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座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2~15d的产量计算确定;
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4. 仓库应通风良好;
5.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6.6.2 单层丙类仓库跨度不应大于150m。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²;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4000m²。当企业设有消防站和专职消防队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24000m²;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48000m²。单层仓库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不应大于6000 m²;
2 尿素散装仓库不应大于12000 m²,尿素袋装仓库不应大于6000 m²。
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6.4 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6000m²的丙类仓库宜采用自然排烟,排烟口净面积宜为仓库建筑面积的5%。
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6.6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
6.6.7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
2 空桶及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3 实桶应单层立放;
4 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5 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片采取隔离措施;
6 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设水封,并应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