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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室内消火栓折减流量

条文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度不超过50m且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超过20L/S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表3.5.2减少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条文说明

3.5.3图示  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折减示例

消火栓设计流量可折减示例

3.5.3图示  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可折减示例
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可折减示例

3.5.3图示  1-1剖面示意图
1-1剖面示意图

提示:
1.车库的消火栓流量不再折减。
2.一种及以上的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方可进行折减。

免费热线

400-963-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