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条文说明
9.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灭火过程中有大量的水流出。以一支水枪流量5L/s计算,10min就有3t水流出。一般灭火过程,大多要用两支水枪同时出水。随着灭火时间增加,水流量不断地增大。在起火楼层要控制水的流量和流向,使梯井不进水是不可能的。这么多的水,使之不进入前室或是由前室内部全部排掉,在技术上也不容易实现。因此,在消防电梯井底设排水口非常必要,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消防电梯是火灾发生就自动降到首层,目的是为消防队赶到时提供快速达到着火点而设置的消防捷运设施,消防队到达以前建筑物能使用的水枪是最大2股水柱,为此消防排水考虑火灾初期的灭火用水量,另外95%的火灾是2股水柱就能扑灭,鉴于上述两种原因,在考虑投资和经济的因素,规定消防电梯井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消防电梯井排水设施要求
提示:
1.启泵水位H1根据所选泵型,按照标准图集08S305《小型潜水排污泵选用及安装》确定。
2.h为集水坑的有效水深,其数值应保证集水坑容积≥2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