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条文说明
无
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要求
提示:
1.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可不进行计算,直接选用表中值。
2.转输水箱兼作高位水箱时,其容积按转输水箱确定。
3.一类建筑由裙房公建和其上的住宅构成时,屋顶水箱容积可按公建部分高度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