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 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应至少设置1个通至主要各层的楼梯,该楼梯应采用不燃性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楼梯可釆用钢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0.9m、坡度不应大于45°。运煤栈桥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150m。
5.2.2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地下室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60m。
5.2.3 室内煤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矩形煤场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尚应与防火分区相对应。
5.2.4 主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配电装置楼内任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5.2.5 配电装置室房间内任一点到房间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5.2.6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
5.2.7 控制室的房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120㎡时可设1个。
5.2.8 每座空冷平台的室外楼梯不宜少于2个。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规定。
条文说明
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5.2.1 碎煤机室和转运站层高较高,层数可达4、5层,敞开楼梯在火灾时具有拔风抽烟作用,会使烟气很快通过敞开楼梯向上扩散蔓延,给安全疏散造成威胁,因此,规定该楼梯用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运煤栈桥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对一级、二级建筑安全疏散距离应为80m;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只有一两个人巡检,还有两端的碎煤机室或转运站作为安全出口利用,考虑其室内的运行环境,故要求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超过150m。
5.2.2 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只有一两个人,为安全起见,提出两个安全出口通至地面。运煤系统中地下构筑物有一端与地道相通,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所以要求在尽端设一个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5.2.3 室内贮煤场建筑型式较多,室内圆形贮煤场、封闭条形煤场等,虽然规模形式不同,规模较大,但考虑贮煤的特点,煤场的火灾基本都是自燃比较普遍,发生煤燃烧火灾现象时,不论封闭煤场规模大小,空间较大,一般不会对人员安全疏散置产生很大影响;即使产生有毒气体和烟雾,量小,组织好通风,也不会对人员安全构成很大影响的,因此安全出口的设置不应少于2个是可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当条形煤场划分多个防火分区时,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的通道上的疏散门作为安全出口。
5.2.4 除规定主控楼及配电装置楼的安全出口数量外,本条还规定了屋内配电装置楼安全出口设置数量和建筑内的允许最大安全疏散距离。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的疏散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通常,人员疏散时能安全到达安全出口即可认为到达安全地带。考虑其建筑的实际情况,对其采用大空间布置时做了规定。
5.2.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配电装置室安全疏散的需要,做此规定,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
5.2.6 电缆隧道火灾危险性属于丙类,安全疏散距离应为80m但考虑隧道中疏散不便,因此规定间距不超过75m。
5.2.7 关于集控室除外的各类控制室疏散出口的规定。
5.2.8 空冷平台作为露天塔架结构,多年来习惯做室外敞开钢梯,并且平时平台处无人,故设室外钢梯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