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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防烟与排烟

8.7.1 火力发电厂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内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高度超过32m的厂房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2 集中控制楼、化学试验楼、检修办公楼等建筑内各层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3 建筑面积大于50㎡且无外窗的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
8.7.2 火力发电厂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
8.7.3 配备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房间的通风、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消防控制系统联锁,当发生火灾时,在消防系统喷放灭火气体前,通风空调设备的防火阀、防火风口、电动风阀及百叶窗应能自动关闭;
    2 应设置灭火后机械通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6次。
8.7.4 防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7.5 当排烟管道布置在吊顶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8.7.6 防排烟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的缝隙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8.7.7 设置感烟探测器区域的防火阀应选用防烟防火阀,并与消防信号连锁。
8.7.8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


条文说明
8.7 防烟与排烟
8.7.1本条文规定了火力发电厂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内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建筑物着火时,需要及时排除火灾产生的大量烟气,确保建筑物内人员的顺利疏散。
    其他场所,如主厂房、运煤建筑的转运站、碎煤机室、地下或半地下输煤建筑、贮煤场等场所因其工艺及建筑的特殊性可不必设置排烟设施,原因如下:
    (1)主厂房:火力发电厂的主厂房属于丁类生产车间,并且建筑面积有很多超过5000㎡,汽机、锅炉等本体设备沉重、庞大,再加上吊装等要求,造成主厂房建筑高大,例如,2×600MW汽机房高度33m以上,锅炉房高达70m以上,汽机房中间层和运转层由于设置大量的通风格栅、吊装孔、设备布置等原因而上下贯通,经统计楼面开孔率可达30%,锅炉房的开孔率甚至更高。主厂房内人员活动区域只是在近地面和运转层附近,这种大空间高热厂房,着火时,烟气向上积聚,屋顶下部的空间是一个很大的蓄烟空间,一旦发生火情时,借助屋顶下部的蓄烟空间,可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汽机房、锅炉房底层及运转层设有纵向通道,并且贯穿直通布置,中间设有横向通道,其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厂房内人员较少并且对现场熟悉,为安全疏散提供了必要条件。
    汽机房、锅炉房周围设有环形消防车道,电厂通常设有消防站,保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主厂房重要部位设有完善的自动灭火系统,排烟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是否能使火灾危害扩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确证,如果设置排烟设施,有可能加剧火势蔓延。
    汽机房、锅炉房外墙有可开启的外窗,屋顶设有自然或机械排风设施,有需要时,可以开启外窗和利用屋顶通风设施排除烟气。
    NFPA等国外规程对于燃煤电厂的汽机房、锅炉房均没有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从国内燃煤电厂运行经验看,没有出现人员疏散不及而遇险的情况。
    (2)运煤建筑的转运站、碎煤机室、地下或半地下输煤建筑:这些建筑属于丙类生产场所,并且建筑面积很多超过300㎡,输送的煤属于可燃物,可以不设排烟设施原因如下:
    1)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的要求,对长期停运的原煤斗、输煤皮带系统,包括煤斗、落煤管和除尘用的通风管的积尘、积粉应清理干净,皮带上不得有存煤,以防集煤、积粉自燃。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份煤种的燃煤电厂采用难燃胶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釆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者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因此运煤系统从工艺设计上避免了煤尘自燃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2)运煤系统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设有除尘装置,室内设有水力清扫或真空清扫装置,对洒落在室内的煤块、粉尘等及时清扫,在维持室内良好的工作环境的同时,客观上也避免了煤粉堆积、自燃现象的产生。
    3)运煤建筑地下部分设有机械排风装置,通风量夏季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5次/h计算,冬季按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计算,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聚集。
    4)煤虽然在适宜温度和湿度下会自燃,但是煤燃烧的特点是焖燃而不是轰燃,起火速度较慢,烟气量少。输煤建筑构件耐火等级为二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7.4,二级丙类厂房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80m(单层)和60m(多层),也就是说,按照人员疏散的速度1m/s估算,运煤建筑人员一旦发现煤燃烧,至多1.5min(单层)和1min(多层)即可到达安全地点,所以我们认为煤的燃烧不会殃及人员安全撤离。
    5)运煤建筑设有防火隔离措施,火灾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当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到火情时,运煤建筑的水幕、水喷雾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会投入运行。
    从工艺设计、通风设计及运行管理上充分考虑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从消防安全角度即使发生火灾也可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并有效控制火情,并且上述建筑内除了规定的巡检人员,人员很少或无人值守。
    从国内各火力发电厂多年运行经验来看,运煤建筑不设置排烟系统,没有发生人员逃生不及,被浓烟熏倒,导致死亡的案例。
    煤粉自燃引起皮带燃烧,自然形成的通风力很强,助长了火势,加快了火灾的蔓延,特别是运煤栈桥部分,烟囱效应明显,煤粉自燃时,应关闭输煤栈桥的门窗,减少空气对流,防止煤粉飞扬,降低自燃速度,以提供扑救机会。
    国外标准中包括NFPA等均没有运煤系统建筑物设置排烟系统的要求。
    (3)室内贮煤场:火力发电厂室内贮煤场属于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建筑,可以不设排烟设施原因如下:
    室内贮煤场具有完善的自然通风系统,煤自燃时,烟气可以随着自然通风的气流组织顺利排至室外。同时室内贮煤场设有固定灭火水炮,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周围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室内贮煤场为大空间场所,屋顶下部的空间形成自然蓄烟层,并且运行人员很少,发生火灾时,可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贮煤场储存大量的煤,火灾时排烟,有可能加剧火势蔓延。
8.7.2本条文规定了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场所。火灾时若无法采用自然排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措施,使这些部位的空气压力高于火灾区域的空气压力,阻止烟气侵入。
8.7.3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气体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9条规定:“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由于被用来灭火的气体大多比空气重,并且长时间对人身安全是有一定危害的,所以应设置灭火后机械通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灭火后对室内进行通风换气,及时排除灭火气体和室内烟雾,通风时间短有利于工作人员进入室内抢修,通风时间一般以10min~15min为宜,故规定灭火后的通风换气量应不少于每小时6次换气次数。
8.7.4为保证火灾时防排烟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规定了防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7.5排烟管道所排除的烟气温度较高,为了避免排烟管道引燃附近的可燃物,规定当排烟管道布置在吊顶内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等防火措施,并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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