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运煤系统
6.1.1 不同种类的煤应分类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
6.1.2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悬臂斗轮堆取料机时,回取率不宜低于70%,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
2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来确定;
3 条形煤堆堆放时宜分层压实;
4 室内条形煤场应具备处理自燃煤的条件;
5 应设置煤堆喷水降温设施;
6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通风措施。
6.1.3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筒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设置筒仓旁路系统;
2 宜采用先进先出型式;当不能实现先进先出时,应设置定期清仓措施;
3 应设置防爆、温度监测、烟气监测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装置;
4 贮存耗煤量7d及以上的褐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5 贮存耗煤量10d及以上的容易自燃的烟煤时,宜采取惰化保护措施。
6.1.4 设计煤斗、落煤管时应采取防撒和防积煤措施。
6.1.5 用于输送容易自燃煤种的输送带和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阻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混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等的内衬应采用不燃材料。
6.1.6 燃用容易自燃煤种的电厂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带式输送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当监测到明火时,应有禁止明火进入后续运煤系统的措施。
条文说明
6.1 运煤系统
6.1.1 根据《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总结的经验,不同种类的煤混堆时更容易自燃。在贮煤场容量计算上,应按分堆堆放的条件确定贮煤场的面积。本条中煤的种类按大类划分,系指褐煤、烟煤和无烟煤。
6.1.2 容易自燃煤种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GB/T 20104来判定,设计时应取得煤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吸氧量、全硫分等相关试验数据。
本条中所指的煤场包括露天煤场、半封闭煤场和全封闭煤场,除非特殊指明,其条文全部适用。
1 一般来说,悬臂斗轮堆取料机的回取率越高,越容易控制翻烧周期,减低煤自燃的概率。以煤堆高度13.5m,斗轮堆取料机悬臂长35m,自然堆积成堆为基准,可控制回取率在70%及以上。斗轮堆取料机煤场一般不易实现先进先出,实际运行时往往是先进后出,煤场的布置和设备选型应有利于减少死煤堆。
2 为尽可能防止煤的自燃,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来确定,根据电厂的实际运行经验,褐煤一般不宜超过20d,容易自燃的烟煤一般不宜超过45d,设计时应考虑定期翻烧的条件,方便定期翻烧。
3 分层压实的目的是减少煤层中的空气含量,减缓煤堆的氧化速度,延长煤的自燃周期。
4 为方便现场及时、有效地处理已自燃的煤,室内贮煤场可用装载机、推土机或其他设备将燃烧的煤或运离煤堆、或就地处置,设计时应考虑方便这些设备作业。
5 煤场周边应设置喷水设施,以便定期为煤堆降温,预防自燃。可利用煤场周边的喷水降尘设施,条件合适时也可与消防设施共用。
6 室内封闭煤场通常体积都较大,根据目前各电厂的实际运行经验,可采用下部进风、顶部排风的自然通风措施,以防止粉尘及可燃气体聚集发生爆燃危险。但当条件特殊,自然通风不良时,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
6.1.3 由于环境保护条件的提高,近年来筒仓贮煤的方案在发电厂建设中已占有相当的比重。单仓贮量由初期的500t发展成30000t级甚至更大的大型筒仓。对于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筒仓,应对仓内温度、可燃气体、烟气进行必要的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利安全运行。国内已有筒仓爆燃的先例,充分说明制定相关安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防爆装置是防止筒仓遭到爆炸破坏的最后防线,其防爆总面积应以不低于筒仓实际体积数值的1‰为宜,采用通过式(不设置旁路)布置和先进先出的结构型式可以有效降低翻烧周期,从而降低自燃的概率。向仓内或煤层内喷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气体及洁净烟气,可选其一)可以延长煤的自燃周期,利于更长时间保存。
6.1.4 本条是对运煤系统承担煤流转运功能的各种型式煤斗和落煤管的设计要求,为使其活化率达到100%,避免煤的长期积存引起自燃而做出的规定。本条中的煤斗可包括卸煤设施煤斗、煤场煤斗、筒仓煤斗、转运点煤斗等。
6.1.5 本条旨在防范自燃煤引燃输送带、密封条等造成火灾事故。
6.1.6 本条旨在防止着火的煤进入运煤系统,要在第一时间发现危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和控制火灾危险。对于斗轮机煤场,第一条带式输送机系指斗轮机的取料带式输送机;对于扒料机煤场和筒仓时,第一条带式输送机系指运煤系统中第一个接收到来自贮煤设施的煤的带式输送机。发现明火后可紧急停机并采取措施灭火,也可以采用不停车大量喷水的措施灭火,但应保证灭火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