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当另一个采用室外楼梯时,室外楼梯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规定。
10.6.2 燃机厂房及天然气调压站,应采取通风、防爆措施。燃油和燃气电厂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厂房全面通风的排风设备的电动机及电动执行机构应为防爆型,并应采取直接连接;
2 主厂房内的电气设备间及其他设有通风的房间,其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有关规定的要求;
3 燃气电厂屋内布置的调压站,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有关规定;
4 燃气电厂调压站应设置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连锁,当室内可燃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浓度25%时,事故通风系统应启动运行;
5 其他建筑的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有关规定;燃气电厂建筑物的通风、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同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有关规定。
10.6.3 燃机电厂的电缆及电缆敷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厂房及输气、输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
2 燃机附近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10.6.4 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相同部分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燃煤电厂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