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35kV及以下屋内配电装置当未釆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11.3.2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1.3.3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
11.3.4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并符合本标准第6.7.8条、第6.7.9条的规定。
11.3.5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