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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 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
,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2 变电站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宜按一次确定。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表11.5.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11.5.4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在室外专用贮存场地贮存作为备用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5 油浸变压器当采用有防火墙隔离的分体式散热器时,布置在户外或半户外的分体式散热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6 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消火栓除外)可不设消火栓。
11.5.7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
    1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的主控制楼;
    2 220kV及以上的高压配电装置楼(有充油设备);
    3 220kV及以上户内直流开关场(有充油设备);
    4 地下变电站。
11.5.8 变电站内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交流变电站的主控制楼;
    2 继电器室;
    3 高压配电装置楼(无充油设备);
    4 阀厅;
    5 户内直流开关场(无充油设备);
    6 空冷器室;
    7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
    8 生活污水、雨水泵房;
    9 水处理室;
    10 占地面积不大于300㎡的建筑。
  注:上述建筑仅指变电站中独立设置的建筑物,不包含各功能组合的联合建筑物。
11.5.9 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9的规定。
表11.5.9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1.5.10 当地下变电站室内设置水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为15m~40m。水泵接合器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11.5.11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11.5.12 具有稳压装置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大压力和流量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启泵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2MPa,稳压泵
的启泵压力与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0.05MPa,系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7MPa~0.10MPa;
    3 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气压罐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任意最不利点的消防设施的压力需求。
11.5.13 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宜设置备用柴油机消防泵,其容量应满足直流换流站的全部消防用水要求。
11.5.14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6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11.5.17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11.5.1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19 消防管道、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1.5.20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1.5.21 对于丙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对于丁、戊类厂房、仓库,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1.5.22 变电站应按表11.5.22设置灭火器。
表11.5.22 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
11.5.23 灭火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1.5.24 设有消防给水的地下变电站,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消防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排水量按消防流量设计。对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等设施的消防排水,当未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事故贮油池时,应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
11.5.25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5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6 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宜按表11.5.2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表11.5.26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探测器类型
  注:电抗器室如选用含油设备时,宜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11.5.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1.5.28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变电站门厅,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条文说明
11.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1.5.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确定变电站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11.5.2变电站人员少,占地面积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确定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1次。
11.5.3在原版基础上增加了仓库的消火栓水量。当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变压器不属于一般的建筑物,因此不能按建筑物体积确定室外消防水量。对不设固定灭火系统的中、小型变压器,可以采用灭火器灭火。对于按规定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变压器,为防止火灾扩大,作为一种辅助灭火和保护的措施,考虑不小于15L./s的消火栓水量。对于满足第11.5.1条注的规定未设置室外消防水系统的,本条消防水量不再适用,但如果设置室外消防水系统,小于3000m³的戊类建筑也要设置室外消火栓保护。
11.5.4变压器是变电站内最重要的设备,油浸变压器的油具有良好的绝缘性和导热性,变压器油的闪点一般为130℃,是可燃液体。当变压器内部故障发生电弧闪络,油受热分解产生蒸气形成火灾。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变压器灭火试验和应用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异很大,变压器一般安装在室外,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实践,在一些地区缺水、寒冷、风沙大,运行条件恶劣,可能影响水喷雾灭火的使用效果。对于中、小型变电站,水喷雾灭火系统费用相对较高,因此中小型变电站的变压器宜采用费用较低的化学灭火器。对于容量125MV·A以上的大型变压器,考虑其重要性,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对于地下变电站,火灾的危险性较大,人工灭火比较困难,也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本条中“其他固定灭火系统”主要指排油注氮灭火装置,其在变电站中的应用也较多,当启动方式可靠时可作为变压器的消防灭火措施。对于地下和户内变压器等封闭空间的消防灭火也可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随着变电站电压等级的提高,特高压变电站如1000kV交流变电站、800kV直流换流站的工程开始建设,高压油浸电抗器的容量也很大,含油量较多,其发生火灾的性质与油浸变压器类式,目前1000kV交流变电站的油浸电抗器的容量有200Mvar、240Mvar、320Mvar等,均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因此规定200Mvar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对于地下变电站的油浸电抗器宜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
    当备用油浸变压器或油浸电抗器贮存在室外专用的场地,不接导线,不带电。变压器在该处仅是贮存,而不能够运行,由于变压器或电抗器本身不会产生热,不管是带油贮存还是不带油贮存,其火灾危险性远远小于运行中的变压器或电抗器,其堆放的性质类似室外堆场或露天油罐,按油罐的容量标准,其油量较小,因此可以不设置火灾探测和固定灭火系统。
11.5.5变压器的散热器与变压器本体分离布置,即将变压器本体布置在室内,将散热器放置在户外或半户外(加棚),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的用油管道连接,两者之间用防火墙分隔。独立布置的分体式散热器,由于其结构特点,在变压器发生事故、火灾甚至爆炸时,分体式散热器一般是不会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因此本标准规定油浸变压器当采用有防火墙隔离的分体式散热器时,布置在户外或半户外的分体式散热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
11.5.7为了便于设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确定,结合变电站的实际布置,规定了变电站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和场所。
11.5.8根据变电站的建筑特性和火灾危险性,明确了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和场所,本条所列的建筑是变电站的常见独立建筑,对于一些户内、地下变电站,存在多种功能联合布置的联合建筑物,则按建筑性质确定,不能按本条规定不设消火栓。
11.5.9增加了检修备品仓库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11.5.10地下变电站采用水消防,采用消防车向室内消防供水时,为了缩短敷设消防水带的时间,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11.5.1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系对原规范第11.5.9条的修改,用词改为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致。
11.5.12变电站的消防用水一般由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供水,消防供水的可靠性主要是消防供电的保证。变电站的站用电一般有二至三路电源,消防供电的可靠性远比一般的企业要高,同时消防供水系统设置稳压装置,由稳压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变电站消防供水系统多年的运实践表明其可以提供较高的消防供水可靠。
11.5.13直流换流站采用柴油机消防泵,在交流电源失去后能保证消防水系统运行,提高防火安全性。
11.5.14消防水泵房是消防给水系统的核心,在火灾情况下应能保证正常工作。为了在火灾情况下操作人员能坚持工作并利于安全疏散,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地下变电站的消防水泵房如果需要与变电站合并布置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5为了保证消防水泵不间断供水,一组消防工作水泵(2台或2台以上,通常为1台工作泵,1台备用泵)至少应有2条吸水管。当其中一条吸水管发生破坏或检修时,另一条吸水管应仍能通过100%的用水总量。
11.5.16消防水泵应能及时启动,确保火场消防用水。因此消防水泵应经常充满水,以保证消防水泵及时启动供水。消防水泵应设计成自灌式吸水方式。
11.5.17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泵房应有2条以上的出水管与环状管网直接连接,旨在使环状管网有可靠的水源保证。
    为了方便消防泵的检查维护,规定了在出水管上设置放水阀门、压力测量装置。为了防止系统的超压,还规定了设置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卸压阀等。
11.5.18为了保证不间断地向火场供水,消防泵应设有备用泵。当备用泵为电力电源且工作泵为多台时,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11.5.2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确定灭火系统的设计的火灾延续时间。
11.5.2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结合变电站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和危险等级。
11.5.24地下变电站采用水消防时,大量的消防水进入变电站,排水系统如果不能满足消防排水的要求,将造成水淹,电气设备故障,损失扩大。因此地下变电站应设置消防排水系统。消防排水量按消防灭火的水量,并考虑事故排油。当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蓄水池,可在灾后运出进行处理,当未设置能够容纳全部事故排油和消防排水量的蓄水池,要考虑油水分离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11.5.2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变电站的实际情况,规定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置范围。根据变电站的火灾危险性、人员疏散和扑救难度,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变电站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比一般变电站高。
    变压器布置在室内时,具有更大火灾危险性,必须为所设置的固定灭火系统配备自动报警系统,以及早发现火灾,适时启动灭火系统。
    根据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提出了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要求。
    变电站中,除变压器外,电缆夹层与电缆竖井相对火灾危险性更大。显而易见,处于地下变电站或无人值班的变电站中的上述场所,其防护等级较地上或有人值班变电站应该提高。
11.5.28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很少,但在主控室有值班人员24h值班,因此消防报警盘设置在主控室,能够保证火灾报警信号的监控并方便全所的调度指挥。对于无人值班的变电站,为了便于巡视,并在发生火灾报警时及时获得报警信息和灭火系统的动作信息,将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在门厅是合适的。无人值班变电站由上级集控中心统一运行控制,在集控中心有人24h值班,因此无人值班变电站火警信号应传送到集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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