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供暖
8.1.1 运煤建筑供暖热媒的供水宜采用温度不高于130℃的热水。严寒地区当采用蒸汽作为热媒时,其散热器入口处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60℃。应选用表面光洁易清扫的散热设备。
8.1.2 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薔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8.1.3 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承压高的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供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蓄电池室内不应敷设供暖沟道。
8.1.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8.1.5 室内供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6 当供暖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严密封堵,并在穿墙处设置固定支架。
条文说明
8.1 供暖
8.1.1运煤建筑供暖热媒的供水采用温度不高于130℃的热水,安全可靠,运行效果良好,避免了蒸汽供暖系统凝结水回收困难,浪费能源和水资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符合国家节能、降耗、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政策。
条文中保留了严寒地区采用蒸汽供暖方式,对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60℃的规定是根据美国防火规范中关于运煤系统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5℃的要求制定的。
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的煤尘在沉降过程中会逐渐积落在散热设备上,煤尘积聚到一定程度容易引发火灾,为了便于清扫,规定散热设备应该表面光洁易清扫。
8.1.2本条文为强制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火力发电厂内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包括供氢站、供氧站、特种材料库等,具体见本标准表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蓄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室内有可能散发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若遇明火就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危险,所以此类建(构)筑物内严禁采用明火取暖。对于远离主厂区的汽车库等建筑物,允许使用不产生明火的电热散热器,如电热汀散热器(充油式电暖器)等,此类型电暖器具有自动恒温、无耗氧、防水、倾倒自动断电等功能。
8.1.3蓄电池在充电或放电过程中会析出少量的氢气,在事故状态下会产生氢气、酸液和酸雾。对供暖散热器、管道连接形式、附件等的要求,是防止供暖系统漏水、漏汽。供暖管道穿越蓄电池室楼板,氢气有可能通过孔洞缝隙渗入上层房间,氢气积聚会引发爆炸危险。在蓄电室内不允许敷设供暖沟道,是为了防止蓄电池发生故障时酸液渗漏到地沟内,腐蚀供暖管道。
8.1.4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间。这些电气设备间装有各种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和高压带电的各种电缆,所以在这些房间不允许管道漏水,也不允许供暖管道加热这些设备和电缆。
8.1.6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保持防火墙的完整性,避免火灾发生时烟气或火焰通过管道穿墙处波及其他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