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2.1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及供氢站应与其他辅助建筑分开布置。
10.2.2 燃气轮机或主厂房、余热锅炉、天然气调压站及燃油处理室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10.2.3 当油浸变压器与燃气轮机(房)或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房)、余热锅炉(房)的间距要求符合本标准第4.0.9条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条文说明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10.2.1、10.2.2这两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与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燃气-蒸气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5174有关条文协调确定。